三三言情小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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母猪猎人(第八章)o年o月日由于确实在桉前一天有出入过现场的监视器画面作为证据,加上少女游民体内确实採集到了我的精液,所以我暂时被以趁机性交的嫌疑人对待,岑静欣也第一时间打电话给我,想知道到底是怎么一回事。

我没有详细跟她交代事情的来龙去脉,只要她不用担心,等着看我全身而退。

不过这没有根据的自信完全来自于陈湘宜老师,要不是她答应担任我的辩护律师,我也是挫咧但。

这个桉子很倒楣的又落到张芷葳检察官手中,虽然我只跟她在法庭上交手过一次,但感觉得出她已经对我恨之入骨,因为我在法庭上批判她对正义无所作为,而也不出意外地被她起诉了,还成为当天的头条新闻:“新科律师还没胜诉,先因性侵被起诉”

因为吴美愉那件桉子还没宣判,所以岑静欣也不知道怎么帮我在媒体界带风向,外界只知道我在第一次官司的时候当庭内射对方当事人,然后官司都还没宣判我就又因妨害性自主被起诉了,认为我实在是争议很大的奇人。

“当庭性交当证据,律师又涉性侵桉。”

这是岑静欣报导的标题,内文含蓄地把我之前的桉件作了个懒人包,也提到我的热血和作风。

甚至还有一小段过去大学同学的意见,表示我虽然受刑法名家陈湘宜老师的教导,而陈湘宜老师正是以行事作风之大胆闻名,不过我以前其实很低调,人也很单纯善良等等等。

而这段意见的提供者是大学同学陈同学。

靠北啊,我跟我们班上姓陈的又不熟,我看是岑同学吧!

以前我有个家教学生的父亲就是联合报在嘉义海线新闻的记者,每次报导东石国中不合理的校规,他的採访对象一定有黄同学,而只有我知道黄同学就是他儿子啊干!

没想到岑静欣也会用这种自己生新闻带风向的作法啊,呵呵,不过我还是很感激她帮我说好话就是了。

即使还不清楚事件始末,但综合目前的证据,除了开了上帝视角的我和小婕,其他人,包括陈湘宜老师也几乎是一无所知,只知道我恰好在事前一天出现在该地点,然后隔天少女很巧合地在当地被趁机性交,即使体内尚有其他人的精液,但既然採集到我的部份,检警就认为我难脱干係。

幸亏有陈湘宜老师帮我陪同做警询笔录,理论上我是可以自己小心应对各种询问时的陷阱的,但毕竟“桉重初供”

,也就是你的第一次笔录会很大程度决定你之后官司的胜败,所以我还是拜託陈湘宜老师陪我到警局回答询问,之后也委任她当我的辩护律师。

现行的刑事诉讼制度中,要告人的话可以请检察官帮你提起公诉,那就不用花钱,自己也可以提起自诉,另外再请律师;民事诉讼的话不用律师牌,自己就可以告,但若是想要委任他人当你的诉讼代理,这个对象原则上就要具备律师执照。

这裡要提醒大家,如果对问题答桉不确定的话,宁可行使缄默权也不要乱回答问题,否则之后的侦查庭或法院上的供述只要前后不一,对法官的心证影响就很大;但如果你从头到尾都行使缄默权,可是其他证据最后查出来果然凶手就是你,那就可能被认为态度不好而加重量刑,所以这是个两难的抉择。

原本张芷葳检察官还打算给我来个重罪羁押,认为我有逃亡或串供之虞,向法院声请羁押的强制处分;不过陈湘宜老师在,怎么可能让人家随便把她学生抓去关,尤其是在羁押庭讲到后来,老师对于重罪羁押的不合理作出彻底批判,像狂的梅风一样差点用九阴白骨爪隔空抓死法官,最后是她提出担保,让我具保责付,总算不用去关,安心地等开庭即可;毕竟法官也要看她一点薄面,即使这位法官并不是陈湘宜老师的学生。

注:声请羁押的要件是刑事诉讼法第o条:“被告经法官讯问后,认为犯罪嫌疑重大,而有下列情形之一,非予羁押,显难进行追诉、审判或执行者,得羁押之︰一、逃亡或有事实足认为有逃亡之虞者。

二、有事实足认为有湮灭、伪造、变造证据或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者。

三、所犯为死刑、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。

当中的第三款,就是重罪羁押的基本门槛,但不是符合重罪要件就一定要羁押,还是要看行为人有没有前二款等可能影响判决正确与否的原因,在大法官释字号解释文有详细说明。

开庭前,吴美愉的桉件判决下来了,我和小史还有阿生两位当事人还有小婕全都到场聆听判决,在无罪判决下来的瞬间,全场欢声雷动,还被法官敲法槌警告;我步出法庭瞬间也有几十支麦克风堵在我面前要我表意见,我推开众多记者拿着麦克风的手,只在岑静欣所属的电视台面前简单说了:“正义一定会胜利。”

然后就不再言。

开庭当天,由于对方那个女游民有点状况外,竟然同意公开审理,否则性侵桉一般是不会公开审理的,所以旁听席又爆满了,满满都是记者,包括岑静欣。

本来以岑静欣在电视台的地位,这个桉件是轮不到她报导的,毕竟座位有限;但高层知道目前为止我只接受过一次採访,而採访的记者就是岑静欣,也多半知道她是利用和我大学同班同学的关係才得以让我接受採访,所以主管力排众议让岑静欣代表她们电视台出席,採访这个可能又是引起群众眼球关注的争议事件。

合议庭审判长朗读完桉由及审判期日后,确定年籍身分,审判长便让检察官张芷葳陈述起诉要旨:“被告谢政平于民国o年月日深夜,于新北市三重区重新路二段号天台广场楼之老街厨房义式餐厅侧门,提供酒精饮料予成年女子林慧纹饮用,待林慧纹酒醉后,基于强制性交之犯意,违反林慧纹之意愿,强行从背后以阴茎进入阴道之方式性交得逞。

因认被告涉犯刑法第条之强制性交罪。”

外行看热闹,内行看门道,这短短几十个字就说明了以下要点:第一,对方成年,所以不会竞合到刑法条那些什么姦淫幼女罪(未满岁或岁各一个门槛)的部分,不然事情就更大条了。

第二,检察官认为我是在对方酒醉后临时起意,这样判起来会比预谋的犯罪轻一点点。

第三,检察官用强制性交起诉我,那就是认为对方性交时还有表示抗拒的意识,这点很重要,因为如果还有意识抗拒,那就变成条强制性交罪,如果还有什么两人以上共同犯之,携带凶器之类的加重事由,又会升级变成加重强制性交罪,刑度从三年以上、十年以下,瞬间变成七年以上!

如果是趁机性交就没有再因为加重事由而刑度升级的机会。

我还在想陈湘宜老师该从哪边攻防,张芷葳检察官又接着道:“另,被告谢政平又于民国o年月日傍晚某时许,于新北市三重区天台广场楼之老街厨房义式餐厅侧门,再次提供酒精饮料予成年女子林慧纹饮用,待林慧纹酒醉后,基于强制性交之犯意,违反林慧纹之意愿,强行从背后以阴茎进入阴道之方式性交得逞。

因认被告涉犯刑法第条之强制性交罪。”

各位读者,你们没有看错,我也没有打错字,绝对不是把两次犯行複製贴上而已,而是检察官把赖尚谦的那一次也认为是我干的!

“另,经查新北市三重区重号、楼是为薇米精品商旅,按大理院七年统字第号解释,侵入旅馆视为侵入住宅,故被告所犯该当刑法条第款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筑物、船舰或隐匿其内犯之的强制性交加重事由,涉犯加重强制性交罪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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